法制網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席鋒宇 首次提請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設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準則。
  草案規定,此類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技術推廣機構、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、用戶的名義作推薦、證明,不得說明有效率等。
  草案還增加了種子、種畜禽、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準則。草案規定,不得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;不得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、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等。  (原標題:獸藥飼料廣告中不得說明有效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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